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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乡居民医保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

※发布时间:2021-3-23 10:26:3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日前,市医保局联合多部门印发《2021年度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的通知。经天津市委、市批准同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待遇保障等进行了调整,以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包括在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以下统称:学校学生);在本市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的儿童(以下统称:托幼机构儿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门出具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居民居住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件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

  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下简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港澳居民通行证》)、《居民来往通行证》(以下简称《居民通行证》)等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的未就业人员。

  凡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免费享有居民大病保险、居民生育保险和意外附加保险等保险待遇,相关保费按照标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筹集,个人不再额外缴费。

  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底为2021年度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持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超过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的,可于2021年6月30日前办理补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待遇享受期另行计算。

  注:参保人员与所属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的,从签约次月起,个人基础门诊医保额度增加200元,报销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

  1.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门诊起付标准在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连续2年、3年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起付标准分别降低200元、300元。在享受降低门诊起付标准年度内,参保人员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从次年起恢复至降低起付标准前的门(急)诊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当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最高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并逐年累加计算。

  3.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的住院(含家庭病床)、门诊特定疾病、门诊就医或购药的医疗费用,按照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符合本市医保有关的,可享受降低门诊、住院起付线以及住院医保额度跨年度累计等相关待遇调整政策。

  4.参保人员与所属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从签约次月起,个人门诊医保额度增加200元,支付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具体办法按照居民医保现行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在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现行政策执行。

  5.参保人员在定点村卫生室(定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有关政策执行。其中,定点村卫生室按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和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在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0%,个人负担20%。具体办法按照现行医保执行。

  6.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跨待遇享受期的,本人只负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两个待遇享受期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按照各待遇享受期的标准执行。

  7.符合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后遗症等条件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基础上,按有关享受相关补助待遇。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起付线万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按纳入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起付线: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自2020年4月1日起,2020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1202元。加大贫困人口倾斜支付力度。

  参保人员发生的6000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含门急诊),报销比例为70%;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2万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2.5万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补助3万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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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员意外死亡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201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标准,对其继承人一次性给付。

  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已经进行取消药品加成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救助标准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救助50%,特困人员救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他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0元。

  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救助标准为: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60%,2万元(含)以上部分救助80%。其中,享受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的重度残疾人提高5个百分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孤儿、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困境家庭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负担2万元(含)以上部分提高5个百分点。

  对医疗救助对象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年度内因住院或治疗门诊特定疾病发生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在2万元(含)以上医疗费用进行救助,救助比例为50%,每年救助1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市或按在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含意外附加保险)、大病保险、其他医疗补助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获赔付后累计个人负担部分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为50%,每年救助1次,家庭救助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

  

关键词:天津医保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