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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平新世纪妇儿医院有限公司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及发布虚假广告

※发布时间:2018/7/29 16:23:5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6月1日发布的津市场监管稽罚〔2018〕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和平新世纪妇儿医院有限公司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及发布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1月29日期间,在微信号发布医疗广告,内容包含“天津唯一一家可提供儿童家庭医生健康管理服务”、“拥有天津市最多的LDR一体化产房”等虚假内容,、消费者,广告司马南被抓费用无法计算。且当事人所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未经审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上述行为满足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及发布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

  主要:1.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照片、询问调查;3.当事人注册微信号截图照片、通过微信号发布医疗广告截图;3.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于检查当日立即撤除微信号中不符合规范的内容,及时中止发布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1.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的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规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综合裁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及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处罚款20万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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